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苹果公司(Apple)的iTunes在全球在线音乐市场占据近乎独霸的地位,同时iPod也取得将近62%的全球电子随身音乐装置的市占率。
从法律的观点来看,二者均达到独占的地位。在前几天苹果与EMI宣布开卖DRM-free的音乐之前,每一首被下载的数字音乐其实都会附上一个DRM(Digital Right Management,即数字版权管理),让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或随身听上面播放。
近来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批判Apple利用DRM进而滥用垄断地位时,我们必须独立思考:真有这么回事吗?
要处理这个问题,我想可以从几个面向切入:
一.公平交易法怎么看?
独占只是个状态,状态本身不具外部性成本,不该受罚;反托拉斯法要处理的是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,因为后者会对整体经济造成外部成本。而公平交易法在处理有无滥用独占行为案件之前,还得先搞定当事人所处的市场如何判定?以及在该市场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独占地位?二个问题。
关于这部分我想就先假设苹果均已满足条件,直接进入公平法关心的第二个主题:苹果有无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?
针对此点,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两个疑问:
首先,Apple有无利用iPod来提高iTunes市占率,抑或提高iTunes单曲售价?
根据Apple自家卖出的音乐,对照卖出的iPod容量,也就是其CEO (Steve Jobs)在二月时公开信里面所言,其实平均每一台iPod只有22首歌是购买自iTunes。即便以最小的iPod容量来看,22首歌也仅占约2%的音乐量。换句话说,其实大部分的iPod里面甚至根本没有一首从iTunes购买的歌曲。
因此,即便iPod销售量快速增长,要能高比例反映到iTunes的销售增长率,我认为是很牵强的。因为iPod并非只能听iTunes下载之歌曲,而是任何从CD、其它网站甚至非法渠道弄来的数字音乐,只要能够将文件转换成iTunes接受的格式,则就能放到iPod里面聆听。所以iPod的使用者并未受到非得上iTunes买音乐不可的限制。
售价部分则容易解决:打从iTunes开卖以来,就是单一价,每首歌0.99美元。除了专辑或活动有折扣之外,不曾看过涨价的行为。这部分我之后还会用实际数字来说明。
我们先看看第二个问题:Apple有无利用iTunes音乐来提高iPod销售量或iPod售价?
根据前面描述,只有2%不到是来自于iTunes音乐商店,实在难让人认为iTunes的歌曲对iPod销售有绝对、不可避免的影响力。
而iPod售价部分,从Apple的年报中可以看出,iPod售价只有越来越便宜,根本不存在涨价的问题!
因此,单从法律层面来看,我们实在很难说Apple滥用iPod与iTunes的独占地位剥削消费者。既没有涨价,二者间也不存在搭售或彼此拉抬销售量的关系。
二.你从iTunes音乐商店买到什么?
先厘清一个观念。你去唱片行买了一张CD回家听,你究竟买到了什么东西?从物权法上来看,你买到了该CD与相关配件的物权,毋庸置疑。但是,你有买到了CD里面音乐的著作权吗?
不!没有!
CD唱片里面的音乐的著作权,基本上可以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二者,专属于创作者(后者通常也会同属于唱片公司)。你买CD其实从未买到任何著作权,你只是获得一个授权,这个授权契约准许你在合理的使用范围下透过机器播放聆听该CD中所记录之音乐。
所以就法律的角度来说,你买到的不值钱CD唱盘是买到物权所有权没错;但CD上面的酷眩好音乐,其实你只买到一个授权契约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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